(2017)沪0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顾某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姚某某,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辩护人XX霏,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顾某2,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住福建省南平市。辩护人刘红亮,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二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辩护人XX霏,被告人顾某2及辩护人刘红亮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一同乘坐LH1167次国际航班从葡萄牙里斯本出发,经德国法兰克福转乘CA936次国际航班,于次日13时许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后,二名被告人在行李提取处提取了托运的4个行李箱后,前往海关查验点。在观察到海关查验较严后,二名被告人即携带行李箱一同返回机场入境大厅海关监管区,并分别进入监管区男、女卫生间内逗留。此后,姚某某携带二个行李箱选走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对姚某某携带的2个行李箱进行查验时,发现行李箱中无任何物品,怀疑其已将行李箱内物品清空,遂赶至姚某某曾去过的卫生间调查,查获被其抛弃的塑料袋36个(部分塑料袋内残留少许鱼苗)。尔后,海关关员根据姚某某所携带一个行李箱上显示的“顾某2”行李票等线索,在监管区男卫生间内找到正在倾倒鱼苗的被告人顾某2及其随身携带的2个行李箱,遂将其带回海关查验点进行查验。经查验,海关关员从顾某2携带的2个行李箱中查获鱼苗5袋,以及同规格空塑料袋19个。案发后,经侦查人员清点,姚某某抛弃的36个塑料袋中有残留鱼苗73条;经侦查实验,从顾某2处查获的5个装有鱼苗的塑料袋中有鱼苗10,352条。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鉴定,上述鱼苗均为欧洲鳗鲡鱼苗,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二名被告人到案后,逐步如实供述了其从国外共同携带鱼苗欲经无申报通道入境,后因害怕被查验在卫生间内进行倾倒等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仍共同非法携带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均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姚某某的情节轻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2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顾某2于庭前预缴罚金,家中有3个小孩需要抚养,且系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清点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侦查活动的视听资料,海关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旅检现场监控录像,证人顾某1、鲍某某、辛某、富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的《水产生物物种鉴定报告》,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上海办事处《关于协助认定动物保护等级相关事项的复函》,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登机牌》《行李牌》《订票信息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均向本院缴纳了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仍共同非法携带入境,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顾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二、被告人顾某2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三、扣押在案的欧洲鳗鲡鱼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芬芳审 判 员 高卫萍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I、附录II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