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丹与陈代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丹,陈代才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丹,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代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代才,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再审申请人刘丹因与被申请人陈代才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5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丹申请再审称:1、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违法缺席判决。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以书面和口头形式申请一审法官回避,申请人在3月13日才签收到一审法院通过EMS送达的回避决定书,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驳回申请人刘丹要求审判员李林回避的申请”,但是一审法院却在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是否作出回避决定及决定内容的条件下于3月10日缺席开庭审理。而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一审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不予以纠正。2、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由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解除合同。3、本案的起诉不合法,一审法院涉嫌炮制讼案。所谓41户状告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压根就不成立,本案当中的农户从没有状告也没有授权任何人状告申请人,所以本案农户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的权限,缺乏起诉的要件,不符合法院的立案条件。综上,申请人刘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向刘丹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刘丹收到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说明刘丹知道本案正在一审法院审理,在管辖权异议驳回的二审裁定作出后,一审法院按照原先邮寄地址向刘丹进行多次邮寄送达未果。此后,一审法院相继通过EMS、短信等方式向刘丹送达也无果。2016年1月7日,一审法院前往刘丹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4单元4-1(该地址亦为刘丹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确认的送达地址),将开庭公告张贴在刘丹门上,告知刘丹将于2016年3月10日上午十时公开审理本案,并拍照后离开。2016年3月3日,刘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回避申请书,同年3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决定书,驳回刘丹提出的回避申请,同年3月10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丹未到庭。同年3月15日,刘丹向一审法院提交回避复议申请,同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同年3月30日,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上程序中,一审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和回避复议决定的时间均超过了申请人提出申请后3日的时限要求,该程序存在瑕疵问题,但回避决定的内容并不具有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的情形,故该程序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除了上述程序瑕疵外,一审法院的其他诉讼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剥夺刘丹辩论权和违法审理的情形。故二审法院不支持刘丹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请求并无不当。第二、关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查明刘丹所租用被申请人的承包地从2013年以后荒芜至今,二审法院也前往土地现场进行了走访查看,涉案土地确实处于荒芜状态。刘丹虽辩称,法院的调查只能证明法官去现场的那个时间点案涉土地存在部分荒芜,但案涉土地并非短期内就能荒芜,而是需要较长时间才存在荒芜,因此,刘丹长期荒芜土地,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乙方(即刘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即出租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1、……;2、荒芜土地的……”的约定,因刘丹租用被申请人的承包地从2013年以后荒芜至今,被申请人要求按合同约定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第三、一审中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可以证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了被申请人的授权。刘丹提出一审被申请人没有提起诉讼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刘丹称“一审法院涉嫌炮制本系列讼案”不是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刘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