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联系方式1866615****。被执行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佛山市顺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9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佛山市顺召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6-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92号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向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