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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清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清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终133号原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清河,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捕前住景德镇市珠山区梨树园北苑香格里拉。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清河犯盗窃罪一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赣0203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清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清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清河驾驶牌号为赣H×××××的汽车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凉山树的一丁字路口,见失主王某东提了很多东西进入了一栋别墅。被告人张清河下车见失主王某东家周围有很多监控探头,便用围巾包住头,翻墙进入失主的别墅院内,并割断围墙处监控探头的电线。等到失主熄灯,被告人张清河通过未反锁的大门进入失主家,盗得5条软中华香烟、11条硬中华香烟、5条黄鹤楼1916香烟、3瓶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及现金4300元。2月7日上午,被告人张清河将所盗的香烟与酒(留下1条硬中华)在景德镇市昌江区河西菜市场一收购香烟酒水的人处销赃,等款12150元,其中3瓶茅台酒销赃了2100元、2瓶五粮液酒销赃了800元。被告人张清河于2017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民警从其处扣押了7600元人民币,现已发还给了失主,所盗的各类香烟市场价值为12487.8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查破经过,公安机关通过行车轨迹锁定作案车辆系(赣H×××××),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告人张清河抓获。(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明2017年3月31日民警从被告人张清河处扣押现金7600元,已发还失主。(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张清河邮政银行卡于2017年2月7日存入单笔10000元现金,3月31日取现7000余元。(4)市烟草公司城区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软中华批发价583元/条、推算价641.3元/条,硬中华批发价381.6元/条、推算价419.76元/条,黄鹤楼1916批发价848/条、推算价932.88元/条。(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张清河的身份信息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失主王某东的陈述,证明其于2017年2月5日凌晨回到位于珠山区新凉山树的家中,早上8点多发现家中被盗,家中大门已打开,其放在浴室里的裤子和其老婆放在卧室的女式包都丢在一楼客厅里的地上。其裤子口袋内5000余元被盗,其老婆包内的3000余元被盗,放在一楼客厅酒柜内的软中华、硬中华、黄鹤楼1916、和天下等五十条香烟被盗,还有五、六瓶飞天茅台酒,二瓶五粮液酒被盗。3、被告人张清河的供述,证明2017年2月5日凌晨,其老婆很晚都没有回家,其便来到珠山区莱顿风情小区对面的坡上等。此时一辆白色奥迪汽车驶过,往前开了几十米在一个院子围墙边停下来了,一男一女提了很多东西从车上下来,其远远地看着像是烟和酒。等那一男一女进院子后,其就想把刚才的东西偷出来,但其发现附近有很多监控探头,便从车上拿了条围巾进行伪装,翻墙进入了院子,其还将院内监控探头的线用地上捡的破瓷砖给划断了。此时院内别墅二楼的灯还是亮的,其便在院内一个棚子下等了二十多分钟,直到二楼的灯熄灭。其趁着一楼大门未反锁进入一楼客厅,在墙边发现一排立柜,柜子上有很多烟酒,其随手拿了两个布袋将柜子上的烟都装好,拿到了其车上,将烟放好后其再次返回到一楼客厅拿了三瓶茅台酒和两瓶五粮液,也是用布袋装好。后其来到二楼看看,在二楼浴室内发现一条裤子、在卧室内发现了一个手包,其把裤子和手包拿到一楼,在裤子口袋和手包内均翻出了一沓现金共4300元,其拿着那五瓶酒和现金就回到了车上。2月7日其开车经过昌江区河西菜市场,发现一男子在路边收购礼品烟酒,其将五瓶酒和烟清点了下,自留了一条硬中华后,将3瓶茅台、2瓶五粮液、10条硬中华、5条软中华、5条黄鹤楼1916卖给了该男子,得款12150元。3月29日,其在昌江区河西菜市场附近私房被民警抓获。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清河指认被盗现场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清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9687.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清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并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清河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清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张清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酌情予以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清河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清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9687.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被告人张清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张清河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再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张清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凌皋审判员  刘哲甫审判员  周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揽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