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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黄福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65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夏绍飞。委托代理人:倪雅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莉亚,该公司员工。被告:黄福春,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福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睿人民陪审员 杨莉人民陪审员陈明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楚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