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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葫芦岛北龙港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北龙港口有限公司,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北龙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常崇阳。委托代理人程作华。被执行人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旭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北龙港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海联运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轮候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股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6)辽7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张 彦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