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孟永永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永,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224号原告:孟永永,男,1987年10月26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家,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松,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永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孟永永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