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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孟永永与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永,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224号原告:孟永永,男,1987年10月26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家,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松,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永与被告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孟永永负担。审判员  刘建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