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曾庆海与曾凡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海,曾凡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050号原告:曾庆海,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安徽洪亚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凡友,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曾庆海与被告曾凡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曾庆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海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庆海负担。审判员 陈卫敏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