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行终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文建华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民政府不予认定工伤及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建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1行终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建华委托代理人康海辉,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智星,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白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洪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贺艳勤,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文浩,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登,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米娜,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建华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文建华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7)湘01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文建华系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河物业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保安。2016年2月20日13时许,文建华与王美求在小区停车场因停车收费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后被人劝开。后王美求儿子王科赶到现场,双方再次发生扭打,文建华手指受伤,王美求手指被划破。后王美求报警称其被人打伤,高桥派出所出警后,对涉事双方进行询问并作出处理:1、双方各负其责,不再引发纠纷,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2、文建华向王美求口头道歉,王美求谅解文建华。2016年8月29日,文建华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受理后,向上河物业公司送达了《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7年1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7)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文建华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文建华不服,于2016年3月22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5月10日,市政府作出长府复决字[2017]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7)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文建华仍不服,诉至本院。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具有负责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责。一、关于事实的认定。市人社局提交的《纠纷受理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文建华在与王美求、王科发生纠纷的过程中率先使用暴力的事实。文建华虽然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但本案现有的证据中没有证据对上述证据链所证明的事实形成反证,故本院对文建华诉称意见不予采纳。二、关于法律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可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文建华在履行工作职责当中面对纠纷率先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已超出了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范围,而后在与他人扭打中受伤,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三、关于行政程序。市人社局在受理文建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上河物业公司送达《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行政程序合法。四、关于行政复议。市政府在受理文建华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向市人社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文建华的诉称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文建华的诉讼请求。文建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人社工伤认字(2017)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撤销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长府复决字(2017)第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依法认定上诉人2016年2月20日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将上诉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后率先使用暴力解决问题,此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如下: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被上诉人长沙市人民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湖南上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和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采信的证据和确认的事实与原判无异。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提交的《纠纷受理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实上诉人在与王美求、王科发生纠纷的过程中率先使用暴力的事实。上诉人虽否认上述事实,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上诉人主张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意见不予采纳。因上诉人在履行工作职责当中面对纠纷率先使用暴力解决问题,已超出了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范围,而后在与他人扭打中受伤,故其受伤的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结果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文建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光辉审 判 员  王真铮代理审判员  刘 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