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理与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理,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1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周理,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沙洲一路7号3栋304房。被执行人:付健,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金桥村启公组61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付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健在2017年6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周理与被执行人付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学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李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克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