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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宁海县长街镇凯达数控制造厂与公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长街镇凯达数控制造厂,公衍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初7608号原告:宁海县长街镇凯达数控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26MA28YMUX4Q),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长街镇塘里村。经营者:王凯军,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珍方,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衍忠,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原告宁海县长街镇凯达数控制造厂为与被告公衍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公衍忠支付货款3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珍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衍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4月26日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KD-1080凯达数控雕铣机一台,合同金额为179000元,首付60000元,于2016年3月26日共计23个月,每月26日为付款日期,每月付款5000元,2016年4月26日余款4000元一次性付清。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按月息2%向供方承担违约金。2014年4月23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了数控雕铣机。截止2016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00元。此后,被告未支付货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公衍忠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长街镇凯达数控制造厂货款3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公衍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公衍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法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法院汇款的,收款人为宁海县人民法院(汇款时注明案号),账号:38×××36,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海支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潘相斌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无代书记员 邬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