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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利夏国琼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荣利,张美华,夏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荣利,住福建省南安市石。被执行人张美华,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国琼,住重庆市九龙皮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荣利、张美华、夏国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申请人分别与被执行夏国琼达成和解并按照其约定全部履行完毕,对被执行人夏郭琼部分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荣李、张美华达成和解协议,分三次分期支付。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8民初10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华恒审 判 员  夏 文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