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4255号原告: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子镇后牧村。法定代表人:王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杰,山东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东门外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久美香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大连三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