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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4722、14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锐航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锐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4722、14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锐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九围路518号二楼之一(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8202913-3。法定代表人胡云石,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6楼7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403007741110030。法定代表人庄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锐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689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向深圳市工商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