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龙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雷全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松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全根,雷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龙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雷全根被执行人:雷松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全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松生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雷松生拒不执行(2004)龙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扣划被执行人雷松生名下财产4880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查封期间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郭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志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