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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艳新与刘刚、王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新,刘刚,王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728号之一原告:吴艳新,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刚,男,1980年4月5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王艳敏,女,1979年7月14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新与被告刘刚、王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8元,减半收取3569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939元,由原告吴艳新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舒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