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7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艳新与刘刚、王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新,刘刚,王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728号之一原告:吴艳新,男,197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刘刚,男,1980年4月5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王艳敏,女,1979年7月14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新与被告刘刚、王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8元,减半收取3569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5939元,由原告吴艳新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敏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人民陪审员 袁丽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舒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