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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与农开胜、许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农开胜,许爱华,黄素芳,黄丽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13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住所地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1106号。负责人:颜靖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支行职员。被告:农开胜,男,1970年5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靖西市,被告:许爱华,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靖西市,被告:黄素芳,女,1956年12月8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靖西市,被告:黄丽梅,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靖西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诉被告农开胜、许爱华、黄素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农定祝appointt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