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小东与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唐丽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东,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唐丽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582号申请人陈小东,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负责人唐兆强,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唐丽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兆强,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唐丽菊,女,1982年7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东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蓝山分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博仕奴皮具有限公司、唐兆强、唐丽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1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助国审 判 员 刘圆格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