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8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王晔与张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晔,张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895号原告:王晔,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张宝兴,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王晔与被告张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王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晔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王晔负担。审 判 长 徐丹红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