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邓福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标,陆疆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邓福标,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陆疆驰,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号牌号码为浙L×××××的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陆疆驰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L×××××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贝学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励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