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殷桂霞、赵增刚等与王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桂霞,赵增刚,王静,高昂,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15号原告:殷桂霞。原告:赵增刚。被告:王静。被告:高昂。第三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殷桂霞、赵增刚与被告王静、高昂及第三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殷桂霞、赵增刚诉称,原、被告经第三人居间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要求加价、恶意毁约。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等。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殷桂霞系该院工作人员,被告亦对此提出回避申请,若继续审理本案,将不利于双方权利的维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黄岛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为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胶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