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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易当龙与陈金凯、郑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当龙,陈金凯,郑丽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131号原告:易当龙,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金凯,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丽卿,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易当龙与被告陈金凯、郑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易当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拟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当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易当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凤梅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