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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徐金红与王凤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红,王凤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7民初1547号原告徐金红,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泸西县。被告王凤明,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泸西县。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金红与被告王凤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金红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金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红承担。审判员  沈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