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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周亚红陈生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陈生全,周亚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644号之一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营业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中南路652号、654号、656号、658号、660号、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72312070Y。负责人:赵光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明星,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生全,男,汉族,1956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亚红,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陈生全、周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