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11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文华与陈凤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华,陈凤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841号原告:唐文华,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陈凤珍,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文华与被告陈凤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唐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文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唐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炼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人民陪审员  甘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