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文华与陈凤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华,陈凤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841号原告:唐文华,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陈凤珍,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文华与被告陈凤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唐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文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唐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炼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人民陪审员 甘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