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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重庆佰石源建材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庆佰石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269659351XT,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55号。法定代表人谢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黎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执法支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重庆佰石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20354510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飞路111号1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兰平。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重庆佰石源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敏,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重庆佰石源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佰石源建材有限公司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35号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被执行人重庆佰石源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10月非法占用涪陵区的土地修建厂房,2015年12月完工。经测绘,总占地面积为11.60亩。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9.74亩,其中耕地7.40亩,林地2.34亩;占用建设用地1.86亩,其中允许建设区0.17亩,农村居民点1.69亩。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农用地9.73亩,其中水田6.24亩,旱地1.11亩,有林地2.38亩;占用建设用地1.87亩,其中城市0.17亩,村庄1.70亩。实际建成1-5号建筑物,建筑总占地面积为908.2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908.24平方米。其中1号钢棚建筑占地面积685.3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85.37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685.37平方米,其中耕地642.65平方米,林地42.72平方米;2号砖建筑占地面积16.03平方米,建筑面积16.03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16.03平方米,均为耕地;3号活动板房建筑占地面积86.10平方米,建筑面积86.10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86.10平方米,均为耕地;4号活动板房建筑占地面积80.35平方米,建筑面积80.35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80.35平方米,其中耕地34.52平方米,林地45.83平方米;5号棚建筑占地面积40.39平方米,建筑面积40.39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40.39平方米,均为林地。实际建成构筑物水泥坝(路)占地面积3650.89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农用地3423.63平方米,其中耕地2276.47平方米,林地1147.16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227.26平方米,其中公路用地113.4平方米,农村居民点113.8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受处罚。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土)告字【2017】第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60亩;二、限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1-5号建筑物908.2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的第二项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渝涪综执(催)告字【2017】第35号《催告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立案审批表、勘验笔录、测绘报告、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根据渝府(2004)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涪陵委办发(2009)3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2010)36号《关于增加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和领域的批复》,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处罚的职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渝涪综执(土)罚字【2017】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波审判员 刘 姣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