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守华与朱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守华,朱彦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2183号原告:成守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现住弥勒市。被告:朱彦伟,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成守华与被告朱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成守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成守华负担。审判长 李祯祯审判员 程 平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人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