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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刘洪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950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于喜春,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强,该村调解员。被告:刘洪实,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洪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场地占地面积3.6亩使用“协议书”无效;2.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3.6亩及地面建筑物废旧房屋;3.刘洪实给付补偿款60000元(200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计10年,按上次协议每年租金6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的场地及地面建筑物是由原榆木桥子乡政府于1999年11月5日转交给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的。因原榆木桥子乡政府欠车站村土地补偿费和农业税无能力给付,所以用原乡政府敬老院房屋和土地顶抵债务。2000年1月1日,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签订厂地租用协议书,约定租金每年6000元,租期6年半,至2006年6月30日期满。第一次租用期满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又于2007年1月1日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书,使用期限为70年,至2076年12月31日止,刘洪实不是本村村民,无权签订本协议。该协议书未约定占地面积3.6亩的使用金数额,刘洪实无偿使用70年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至今刘洪实己无偿使用10年,给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造成60000元经济损失应给予补偿(依据第一次协议书每年租金6000元计算)。现在刘洪实已经不再经营使用,土地属搁置空闲状态。房屋己成危房。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多次协商要求,终止该协议书,收回3.6亩的土地及地面废旧建筑物,但刘洪实以多种理由借口拒绝。刘洪实未作答辩。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1月5日,原榆木桥子乡政府(甲方)与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根据中发7号文件精神,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一九八二年以前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意见,对占用的土地,必须按法律规定,付给被占地单位土地补偿费,补交占用耕地的农业税,因乡政府办公楼占用车站村耕地,无能力付给车站村土地补偿费,经乡政府、车站村双方协商把原敬老院旧场所顶交给车站村,具体事宜如下:原敬老院破旧场所为车站村所有和使用,以后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永属车站村,用此场所顶乡政府办公楼占地补偿费和农业税。从协议签订办理移交之日起,乡政府办公楼钳炉房、厕所占用车站村的现有土地面积,车站村不再追交土地补偿费和农业税,乡政府办公楼、钳炉房、厕所的占地,车站村给予签字盖章,由乡政府自己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车站村不再要土地补偿费和农业税。原敬老院破旧场所和现状,永归车站村所有,不管什么时间和以后形势的如何变化,都归车站村所有,有车站村自办企业,搞发展,乡政府无权要回此地。本协议一式四份政府1份车站3份,本协之签定之日起生效。”。2000年1月1日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刘洪实(乙方)签订车站村木材加工厂地租用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租用房屋期限: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租用期限6年半。租用房屋修建标准:有乙方包工包料,按原来房屋加高50公分,墙有损坏地方,必须修建,房上盖全换,房架每60公分一盘房架,瓦条3*4规格。吊楞方4*6规格,吊楞下垂20公分顶灰条子,灰棚要抹一层水,泥沙子灰,两遍麻刀灰、墙面、灰棚抹平、庄光瓦要一级页岩瓦,房瓦要平稳,坡度适宜,维护好原料的库房。租用费交纳办法:1、乙方按甲方的延期和标准来维修房屋。维修房屋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在这期间,甲方不收房租费,有乙方自修自用。2、2004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乙方每年向甲方上缴房屋租用费6000元整,2004年下半年应交房租费,必须在7月1日前交清,以后每年应交款必须在当年1月末前交清,如乙方不能按期上缴租用费,乙方必须负担5%的滞纳金(按天计算)。房屋租用费的税金有乙方负责,甲方不予负担。甲方提供厂房机动力电,其所有权永归车站村集体所有,园锯设备有乙方自己按装使用,归乙方所有。……”。2007年1月1日,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刘洪实(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原榆木桥子乡敬老院,坐落在车站村二社河边居民区内,在八十年代敬老院为了办企业,利用该敬老院房屋作抵押,办木旋加工厂,因管理不善,造成破产,因欠信用社贷款,所以该敬老院房屋归榆木桥子信用社控制管理,但土地所有权是车站村的,刘洪实与车站村协商有关使用该厂地的具体事宜如下:一、该厂地的土地所有权永远属车站村集体所有。二、甲方(车站村)同意该厂地由乙方(刘洪实)使用,占地面积3.6亩,使用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76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限为70年。三、原榆木桥子乡敬老院在信用社的贷款(由石人信用社联社接管),由乙方(刘洪实)和信用社解决,贷款与甲方(车站村)无关。四、乙方在使用该厂地期间,需要扩建和翻建厂房时,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必须经车站村同意和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建筑,乙方在办理用地手续时,甲方负责盖章,乙方自己办理,甲方不收一切费用,但必须办理集体土地手续,不能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五、乙方在该土地使用期限内,如果需要出卖、流转该厂地时,必须经甲方同意,不准擅自改变土地的性质。协议后附平面图一份。六、乙方在该土地使用期内,不能占道,影响通车,要保证车辆畅通,提高防火意识,加强防火管理,杜绝一切火灾事故发生。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搞好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双方要共同遵守协议规定,如因违背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一份,甲方及有关单位三份。”。本院认为,本院已向刘洪实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刘洪实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涉及该村村民的集体利益,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应慎重依法行事,即应采取法定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的形式订立合同,而该村委会没有采取法定的形式签订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刘洪实应返还3.6亩集体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虽然该协议无效,但在该协议中没有约定租金的数额,且在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原榆木桥子乡敬老院在信用社的贷款(由石人信用社联社接管),由乙方(刘洪实)和信用社解决,贷款与甲方(车站村)无关。”,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其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对其要求补偿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刘洪实应返还3.6亩集体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废旧房屋)。对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洪实2007年1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刘洪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3.6亩集体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废旧房屋)。三、驳回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由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50元,刘洪实负担50元。公告费560元,由刘洪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文魁审判员  姜连坤审判员  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