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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德福与被执行人高宪丰诈骗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福,高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2执540号申请人孙德福,男,汉族,1956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高宪丰,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沈阳市皇姑区,捕前住沈阳市辽中区。申请人孙德福与被执行人高宪丰诈骗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知识产权、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等查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高宪丰因犯诈骗罪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27年1月21日。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韩佳彤执行员  马兴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