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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侯风明与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风明,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111号原告侯风明,男,194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侯宏波,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系原告之子。被告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红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冯青华,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红增。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冯青华,河北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冠城苑商业A0-104。法定代表人周军辉,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琳琳,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侯风明诉被告石家庄仁硕丰达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南石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河北瀚康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侯风明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侯风明负担。审 判 长  范 矛人民陪审员  刘烨彤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佳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