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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0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郝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080-5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郝某某在建设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 英审判员 郑石��审判员 高 凤 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1日书记员 杨 秀 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