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7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7529号原告赵某,男,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伟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