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7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722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1799-4,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朱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涛,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澄商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蒋涛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建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430050.85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费损失15514元,负担案件诉讼费用11200元。因被执行人蒋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行江阴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祥审 判 员 黄永进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