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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刑终87号抗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罗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川10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诉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义斌、王礼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罗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罗某、李某某入户盗窃金额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致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箭审判员 刘晓瑜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淋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