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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执行人凌宏亮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赣县宏运达购物中心,执行人凌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赣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被执行人赣县宏运达购物中心。被告执行人凌宏亮,男,1975年7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赣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赣县宏运达购物中心、凌宏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赣县宏运达购物中心、凌宏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2015)赣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此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芳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