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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与曾先章物权保护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曾先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5486号原告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岩洞寺村一组。法定代表人牟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普,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先章,男,生于1986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友业,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先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以追加当事人后另行起诉为由而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利川市俊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