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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22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梁菲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梁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2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立南,均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菲,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梁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菲偿还借款本金55871.33元及利息、滞纳金,受理费1342元。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梁菲名下牌号为粤AX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梁菲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房屋产权份额及广州市花都区车位的产权均已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并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以外,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22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婧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