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邹东林与廖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东林,廖向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551号原告:邹东林,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清平,会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廖向阳,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邹东林与被告廖向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以被告廖向阳已将不当得利款项归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东林撤回对被告廖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为308元,由原告邹东林负担。审 判 长 邹 铠人民陪审员 金会洲人民陪审员 谢运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