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世中与凯里市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中,凯里市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420号原告:黄世中,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被告:凯里市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138号佳和盛世2号楼2单元802。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中诉被告凯里市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世中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世中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世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世中负担。审 判 长 何婷婷审 判 员 朱 艳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艺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