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竹燕明、张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燕明,张剑,唐军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68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竹燕明,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剑,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唐军浪,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竹燕明与被执行人张剑、唐军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119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健民审 判 员  张盼盼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琦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