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821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朱超睿、唐丽、颜泽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朱超睿,唐丽,颜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3922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笔架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奎。被申请人:朱超睿,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唐丽,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申请人:颜泽军,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慈利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朱超睿、唐丽、颜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慈利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超睿、唐丽、颜泽军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慈利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