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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江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81号,组织机构代码:X09726019。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被执行人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利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85264。法定代表人李兴林。被执行人义乌市江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开发区物华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894929。法定代表人李国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在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傅 裕执行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