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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闫立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立伟,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785号申请人闫立伟,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王钢,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闫立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钢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5万元。申请人闫立伟、赵志东用其名下共同共有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钢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申请人闫立伟、赵志东共同共有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