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贺勇军犯盗窃罪一案 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川0823执856号 贺勇军: 本院在执行贺勇军犯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贺勇军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贺勇军已自动履行赔偿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5)剑阁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李某5310.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