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发春与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春,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2823民初2195号原告:陈发春,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经济开发区青龙桥移民生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84496613K。法定代表人:汪荣华,董事长。原告陈发春与被告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发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发春装潢款142554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在制作民事调解书时不表述案件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发春装潢款142554元,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湖北云华环保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世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夏 文书 记 员 张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