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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圣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吕新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圣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吕新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圣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51号324房。法定代表人:陈丁贵。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苑锋,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新颖,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双龙,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启进,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圣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7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圣隆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荔湾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依法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管辖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涉案的商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惟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