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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5345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7211287Q。负责人李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奕,男,1992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士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