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7481刘虎与张银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张银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481号原告:刘虎,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被告:张银棠,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刘虎与被告张银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虎撤回起诉。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