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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7481刘虎与张银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张银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7481号原告:刘虎,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被告:张银棠,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刘虎与被告张银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虎撤回起诉。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