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许可祥与刘劲、王德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可祥,刘劲,王德成,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5117号原告许可祥,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刘劲,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王德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李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可祥与被告刘劲、王德成、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可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许可祥负担。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晶晶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