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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许可祥与刘劲、王德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可祥,刘劲,王德成,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5117号原告许可祥,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刘劲,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王德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李军,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可祥与被告刘劲、王德成、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可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许可祥负担。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晶晶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