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晓波与周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波,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吕晓波,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和顺县喂马乡东喂马村人,个体,现住。被执行人:周宏,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生,和顺县义兴镇高窑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吕晓波诉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晓波借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0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7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晓清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董明安二0-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