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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晓波与周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波,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吕晓波,男,汉族,1985年11月10日生,和顺县喂马乡东喂马村人,个体,现住。被执行人:周宏,男,汉族,1984年10月28日生,和顺县义兴镇高窑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吕晓波诉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晓波借款400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09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723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巩晓清审判员  周彦海审判员  董明安二0-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